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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减免税审批备案补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9-04-08

  为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减免税补办审批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是应享受税收优惠但未申请报批或者提请登记备案的纳税人,请于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补办减免税报批或者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报批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
  特此通告。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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