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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09-04-08
为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9年4月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减免税补办审批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是应享受税收优惠但未申请报批或者提请登记备案的纳税人,请于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4月20日期间,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补办减免税报批或者备案登记。逾期未办理报批或者登记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
特此通告。
二○○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