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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5]3号
颁布时间:2005-04-26
2005年4月26日 黑地税联[2005]3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我省法制、公平、有序的 税收环境,现对在我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发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的补充规定》(黑政发 [1991]38号文件)规定:“在我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 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文件中的“在我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新 办企业,对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 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 享受外商投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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