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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税[2004]21号
颁布时间:2004-11-04
2004年11月4日 黑财税[2004]21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对计税工 资扣除标准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由月人均800元提高到12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企业发放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低于扣除标准的,按实 际发放数扣除。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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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财政统发工资后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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