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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等4个文件的通知(二)
内国税法字[2001]11号
颁布时间:2001-09-12
2001年9月12日 内国税法字[2001]11号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行政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 核制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 益,近年来,我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都相继推行了执法责任制,并取得了一 定成效。实践证明,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 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威慑作用,达到了 事前防范的目的。但从总体上看,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 距离。因此全区国税系统必须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工作方针,在 巩固、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现就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 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原则 推行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 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信息化为支持手段的原则;坚持积极 稳妥、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 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一项执法监督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 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四部分。 1.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就是对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法制等执法岗位及各级税 务局(分局)、税务所(科)负责人执法责任和具体标准的确认。 岗位职责确定的原则:符合法定权限;符合税收征管改革、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 改革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地税收征管工作实际。 各级税务机关应明确所设执法职能部门、各执法岗位及各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权限和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应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全部执法职 责,不得遗漏;明确岗位职责应当以岗定责,按照税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执法权限分 解责任,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各自应承 担的责任,同时应对每一项执法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 2.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就是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工作程序。 工作规程确定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与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稽查工作规程等相 结合;结合各地税收征管工作实际。 制定工作规程就是对每个税收执法岗位的每一名执法人员,都根据其各自工作职 责内容的不同,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界定其操作规程和处理时限等, 确保每一项税收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效地完善内部运行机制,规范业 务工作规程,加强工作协调,杜绝管理真空,解决职责不清、责任淡化的问题。对岗 位工作规程的制定要科学、充分细化、量化,必须明确每一项执法职责的步骤、顺序、 时限、形式和标准,要便于度量和考核。各个岗位的工作规程必须衔接,保证税收执 法活动的有序高效运行。 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一经确认,应当予以公示。 3.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就是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核定执法质量的一 种评议方法。 内部考核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执法责任和工作规程,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进行的定 期考核。考核由税收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旗(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组织的 内部考核每季1次,盟(市)局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应不少于2 次。考核应与日常管理、执法检查、征管质量、稽查复查、目标管理和其他专业考核 相结合,同时,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管理,积极开发电子考核软件 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手段逐步取代烦琐的人工考核,以减少考核中的随意性,提高工 作效率。 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 馈。各级税务机关可通过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 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 评议考核确定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内外部相结合的原则;与税收 征管重点相结合的原则。 在评议考核过程中,对发现的一般性执法过错,可给予适当的经济和行政追究。 经济追究包括扣发奖金、岗位津贴等形式。行政追究包括对责任人予以责令检查、限 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暂停晋升、待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理 形式。经济追究和行政手段可以并用。 4.过错追究 过错追究是指对在税收行政执法活动中虽然违法,但不够刑事处分的执法过错行 为,给予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追究和行政处分。 根据税务行政执法违法过错的内容,执法过错行为分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 实体法的行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规 定且影响税务公正执法的行为。 过错责任追究确定的原则: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足以导致税务机关败诉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过错追究应当按照区局统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 究制(试行)》执行。过错追究应当与评议考核、外部监督和其他执法监督相衔接, 切实做到有错必究。 上述内容,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评议考核是手段,过错追究是保 障。四部分内容应当有机结合,相互衔接。 此外,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还应该包括对过错行为的纠正和相应的奖励制度。建 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其目的之一是为了及时发现执法过错,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 误,所以各地要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制定相应的整改办法。税收行政执 法责任制的落实到位,追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所以仅靠加大追究力度还不够,还 要在提高税干法制意识的基础上,坚持奖惩并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激励奖励机制, 奖励基金可以来源于执法过错的罚款、税务干部的奖金、津贴,若有条件,也可从机 关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奖励基金,具体办法由各地区自行制定。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 推行执法责任制,关键在于领导。各级国税局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应将 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并常抓不懈,真正抓出实效。推行执法责任 制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国税局应当成立税收 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 法制、税政、征管、涉外、计财、稽查、监察、人事、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明确一名主 任和至少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二)每年组织两次以上对全局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负责对本级查实的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 (四)受理被追究人的申诉; (五)组织本单位年度依法行政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比; (六)管理发放行政执法人员的奖金、津贴及追究款项; (七)建立健全责任追档案制度,妥善保管责任制档案。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有执法过错行为的,也可以对其责 任人直接予以追究,同时追究应追究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执法过错人员作出的经 济追究、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建议,由法制、人事、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 施。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为: (一)税务行政执法责任检查均需填制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底稿(见附 表1) (二)有关检查应追究责任的执法过错行为并经核实、认定后,填制《税务执法 人员执法过错认定表》(见附表2),提交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三)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填制并向责任人或其所在单位下达《执法责 任追究决定书》(见附表3)。 对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发现执法过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被追 究人若对追究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 级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申辩。 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执法责任过程中,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力戒形式 主义,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 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规章制度,使每个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 要意义,明确自己的执法职责和工作标准,为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各 级国税机关要对本地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考核,建立执法责任制的 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总结经验,纠正不足。对于已开展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地方, 应抓紧修订完善,使该项工作能够统一、规范、完整。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要将实施方案、制度办法以及对实施情况的统计分析 报告于2001年底前上报区局。区局将对各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 对照各地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检查具体实施情况。 附表1: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底稿(略) 附表2: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过错认定表(略) 附表3: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略) 附件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范围和权限 根据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律权利,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国税系统行政执法行为, 加强依法治税,强化法律责任,使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履行依法征税的职权,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行政执法主体、 范围、权限和执法依据明确如下: 一、执法主体 明确税收执法主体,是全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税收执法,大力推进依法治 税进程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执法主体是指各 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除税 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其他机关查处的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入库。 二、执法范围 (一)税收行政管理行为范围 1.依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 正常户认定。 2.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帐簿凭证管理,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受理、审核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 5.核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延期申报的申请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7.审查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申请并发给发票领购簿。 8.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9.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10.车辆购置税的税收政策业务管理。 11.对纳税人违反《征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12.其它管理行为。 (二)税收征税行为范围 1.征税范围:增值税、消费税、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 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中央 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地 方银行、外贸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 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受理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缓缴申请。对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 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退税。 4.委托扣缴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按 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5.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定其应纳税款:(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 的;(3)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 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5)发生纳税义务, 未按照规定的朗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 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 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它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人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 保。 7.依法做出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 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3)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 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8.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未结清税款、滞纳金, 又不提供担保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9.依法作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 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0.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及其它 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 施。 1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 的纳税人,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 品、货物;扣押后应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 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2.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 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13.征收税款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 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 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 转让财产,或者以盼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 损害的,可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6.对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7.其它征税行为。 (三)检查行为范围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 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 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 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 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可以查 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7.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情况。 8.调出发票查验。 9.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10.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 11.其它检查。 (四)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范围 1.罚款: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以及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 登记证件的;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 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8)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偷税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10)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1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 (1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 欠缴的税款的行为; (1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14)纳税人抗税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 (1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 为; (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为; (1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 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 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 (18)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 (19)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行为; (20)非法携带、邮寄、运输、存放发票等行为; (21)对不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而发生丢失的行为; (2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没收非法所得: (1)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行为; (3)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 伪专用品的行为; (5)其它行为。 3.其它处罚 (1)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 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 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作案工具。 (5)其它行为。 (五)税务行政救济行为 1.行政复议: 根据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 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 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因税务职务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财产或人身 权损害的,进行行政赔偿。 三、执法权限 由于征管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区各盟市国税系统本着"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划 清职责、信息共享"原则,相应制定并实施了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征管改革方案,各基 层征管机构职责按照业务需求及内设机构相应作了调整。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征管改革 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使各级基层征管机构都能按照各自职能 实施执法权限,不能越权,更不能乱用职权。 (一)自治区国税局的执法权限 1.核准认定纳税人普通发票(含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印制申请; (2)认定核准个体工商业户申请一般纳税人及中央级和自治区级出口企业退税 登记的申请、变更和注销; 3.审批核准中央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 4.审批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 5.审批中央级企业、内蒙古自治区级企业的出口退税; 6.审批全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的减免税; 7.审批税款的延期缴纳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8.对下列税务违法案件负责查处: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含亿元)以上的 特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 偷骗税案件; (3)本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自己查处的案件; (4)其他税种偷骗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涉及税务部门擅自制定和变通政策、严重违反各项税收政策的重大案件; (6)盟市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自治区国税局查处的案件; (7)有税务人员参与的各种偷骗税案件。 9.对本级稽查的案件涉案对象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0.对本级稽查的案件涉案对象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1.对本级稽查的案件涉案对象依法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2.按程序作出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纳税人等相对人的处罚决定; 13.负责对纳税人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14.对因税务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进行赔偿; 15.负责对已构成刑事责任的涉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16.对下级国税局进行税收执法检查; 17.受理决定下一级国税局执法行为提起的复议案件; 18.负责本级机关的应诉工作; 19.金税工程有关事宜: (1)按规定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 (2)负责接收下一级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按规定统一登记造 册并集中销毁。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 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5)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计表》;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⑥《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⑦《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情况统计表》; ⑧《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级上报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⑨《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地比对情况统计表(含下级比对情况)》; ⑩《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6)负责对市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进行管理及考核。 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宜。 (二)盟市级国家税务局执法权限 1.补审纳税人普通发票的印制申请; 2.审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申请,并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年检; 3.审批辖区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退税和出口退税;审批中央级企 业100万元以下的所得税减免税; 4.作出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纳税人等相对人的处罚决定; 5.受理决定针对下一级国税局执法行为提起的复议案件; 6.负责对纳税人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7.对因税务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进行赔偿; 8.负责对已构成刑事责任的涉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9.金税工程权限范围: (1)负责组织实施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运行工作,不得随意变通。 (2)接收下一级税务机关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 区局,不得隐匿、丢失或擅自处理。 (3)按规定的权限操作稽核系统,不得改动软件,不得擅自改写数据,也不得 擅自允许他人进行操作。 (4)负责统计打印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档案情 息。 (5)负责对发票协查情况进行统计。 (6)负责对下列统计表进行统计分析: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统计表》; ④《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情况统计表》;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本级比对不符详细情况统计表》; ⑥《上月协查结果返回统计表》; ⑦《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情况汇总统计表(含各级比对情况)》; (7)负责对县局金税工程有关系统运行的业务进行管理及考核。 10.负责本级机关的应诉工作; 11.其它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三)旗(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执法权限 1.审核发放税务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 户认定,验审稽核税务登记证; 2.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延期申报申请; 3.审批预计达到规定标准的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批准取消未达到规定标 准的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对一般纳税人年检进行初审; 4.审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申请; 5.受理、批准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开具专用缴款书的申请; 6.对纳税人应纳税额核定; 7.委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8.初审纳税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退税的申请; 9.审批纳税人法律、法规规定的退税申请; 10.对下列税务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案 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骗税案件; (3)其他税种偷骗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 11.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及其提供的纳税担保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2.对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又不提供担保的,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3.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4.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及案件 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15.作出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的决定; 16.受理决定针对下一级国税局执法行为提起的复议案件; 17.负责对纳税人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18.对因税务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造成纳税人损害的进行赔偿; 19.负责对已构成刑事责任的涉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20.负责金税工程有关事宜(包括直属分局、涉外分局): (1)税务登记岗位 ①负责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合法性进 行审核,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必须进行实地察访,确认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税务登记。 ②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结束后,及时将企业的有关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岗位 ①核验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及其申请办理税 务登记的资料,核验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②根据商贸企业上报的预计年销售额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并将有 关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 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③接受发票发售岗位传递来的商贸企业要求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 申请,并通知管理部门对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核实。根据反馈情 况调整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数量或限额。专用发票的数量及限额调整后,及时将有关 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 (3)发票发售岗位 ①在发票发售前,必须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及有关申报纳税情况。 ②负责纸质发票的保管工作,不得丢失、损毁。 ③按规定的权限操作发票发售子系统。 ④负责使用发票发售子系统对企业发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写在企业税控IC 卡上的电子发票,并确认两者的号码、数量一致。 ⑤负责查询由本岗位售出专用发票的流向。对县局发票发售子系统有关数据定期 进行备份。 ⑥在税控企业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减少 分开票机时,应及时核查金税卡内尚未申报的数据和软盘中专用发票开具的明细信息, 并收缴两卡,登记造册,逐级交上级部门集中销毁。 ⑦接受商贸企业提出的调整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数量及限额的申请,并将申请传递 给认定岗位,根据认定岗位调整的数量和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⑧接受日常稽核岗位要求暂停向经评估异常的商贸企业发售专用发票的通知,暂 停向其发售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 ⑨对发票发售子系统的有关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⑩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进行记录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4)报税管理岗位 ①按规定的权限操作报税子系统。 ②对企业的报税软盘必须首先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 ③负责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数据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④认真审核企业的报税数据,并按规定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对数据 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⑤负责对已取消防伪税控资格企业的报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按规定在报税系 统中注销该企业登记信息。 ⑥负责督促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按规定时间报税,并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报税 的辅导和培训工作。 ⑦负责配合征收岗位对防伪税控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核查。 (5)认证管理岗位 ①负责对所辖防伪税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防伪认证,并按认 证结果加盖相应认证戳记。 ②负责向防伪税控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督促防伪税控企业 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连同《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一起按月装订成册 备查。 ③在发票认证过程中,对认证不符、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必须扣留,并按规定及 时将发票及相关电子信息传递给稽查局。 ④负责接收稽查局协查结果为正常的发票原件。 ⑤负责对按规定需要通过认证子系统补录的发票存根联及时进行补录。 ⑥负责按规定的时间及内容向稽核系统传递数据;对数据按规定定期进行备份。 (6)数据采集岗位 ①负责专用发票进、销项数据采集对征收机关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 ②负责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数据采集。 ③负责失控发票数据采集,根据失控发票清单的内容,及时录入计算机。 ④负责录入一般纳税人档案变动信息及失控发票数据。 ⑤负责将采集到的数据完整读入稽核系统。 ⑥负责对下级征收机关发售、报税、认证岗位的业务及考核。 (7)日常稽核岗位 ①负责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 ②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重点进行审核评估。 (8)税控设备管理岗位 ①负责对收回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上缴上一级税务机关。 ②负责汇总上报《丢失、被盗金税卡情况表》。 ③负责定期检查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监督服务单位的“两卡”收发存及技 术服务情况。 21.其他范围内的事宜。 (四)税务所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 1.对纳税人的开业、停业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 非正常户认定进行前期审查工作; 2.受理审核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 3.实施对纳税人帐簿凭证管理; 4.核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申报的原因并提交旗(县、市区)局审批。 5.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除责 令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6.实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事宜检查; 7.实施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8.负责税务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9.负责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执法事宜。 (五)税务征收分局的执法权限:(五、六、七、八内容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参照执行) 1.受理纳税人的申报; 2.税款征收入库; 3.滞纳金加收及催报催缴; 4.办理各项税款的提退及复核; 5.负责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核算和分析; 6.重点税源监控及各类税源调查资料的分析; 7.负责金税工程事宜。 设置(1)发票发售岗位(2)报税管理岗(3)认证管理岗位(4)日常稽核 岗位四个岗位,权限范围同旗县税务局。 8.其他征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六)税务管理分局的管理权限: 1.税务开业、变更、注销、停业、非正常户登记管理和其他认定管理; 2.核定申报方式和纳税定额; 3.税源管理调查、反馈; 4.清理漏征漏管户及登记、申报、发票等日常管理中权限内的简易程序的违章 处理和行政处罚; 5.防伪认证、交叉稽核及防伪税控装置的推行和管理; 6.税收征管档案收集和管理; 7.实施纳税评估、推行纳税人等级信誉制度等; 8.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咨询、送达等其他为纳税人服务事宜; 9.发票印制、领购、发售、使用、保管等管理及日常检查; 10.其他管理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七)涉外分局、进出口退税分局的权限按照保留的盟市国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分 局的权限确定:单纯的“征收管理型”。开发区国税局所有权限比照旗县区市国税局 的权限确定。 (八)盟市国税局稽查局的权限 1.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下,1000万 (含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 2.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 上的增值税偷骗税案件; 3.其他税种偷骗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案 件; 4.本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负责查处的案件; 5.旗县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盟市国税局查处的案件; 6.受理并实施检查各类举报、移送和发现的“重、大、要”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7.按照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8.按程序手续权限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9.对下级稽查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案件复查等; 10.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它的法定代表人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1.负责对纳税人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12.对因税务执法行为不当或违法造成纳税人损害的进行赔偿; 13.负责对已构成刑事责任的涉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14.其他稽查范围内的相关事宜。 四、执法依据 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重要依据。因此,税务 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一)税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 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税收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三)税收(务)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6.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7.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8.税务应诉工作规程 9.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10.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11.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12.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14.个体工商户建帐暂行办法 15.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16.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 17.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18.其它税收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其他法律、法规 附件4: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服务纳税人首问责任制度 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强我区 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服 务质量和办税效率,实现公开办税和文明办税,树立国税良好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规范纳税服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国税系统全体税务人员(含协税员)。 三、首问责任是指纳税人进入税务机关,第一个接洽纳税人的税务人员,必须负 责为纳税人答疑或引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第一个接洽纳税人的税务人员为首问 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四、纳税人首问的形式包括:当场询问、电话询问、邮寄询问、网络询问及其它 形式。 五、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纳税人当场询问。对纳税人当场提出的问题,凡是在工作范围以内的,必 须给予明确答复或及时办理;不在工作范围以内时,必须直接告知或引领到负责办理 纳税人询问事宜的岗位责任人,并主动进行介绍。 (二)纳税人电话询问。对纳税人电话提出的问题,在工作范围以内的,要立即 给予明确解答,并作好记录;不在工作范围以内的,要主动将负责办理纳税人询问事 宜的岗位责任人的联系方式告知纳税人,并征求是否需要转告。 (三)纳税人邮寄询问。对纳税人来信提出的问题,税务机关必须责成有关人员 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之后给予复信告知;不能复信的,要公告告知。 (四)纳税人网络询问。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网页中提出的问题,岗位责任人作 为首问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局网页中给予明确解答。 (五)其它形式询问,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第一责任人和岗位负责人对待纳税人要做到文明服务、礼貌诗人,态度和蔼、 语言文明,秉公办事、规范执法。 七、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首问责任制必须接受社会监督。全区各级国税机 关要将服务纳税人首问责任制度进行公示,并公布咨询电话、举报电话,税务机关网 址(如开通)。 八、服务纳税人首问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监督、 检查、追究。 九、第一责任人未按本制度履行职责,一经发现,要对过错责任给予经济追究并 通报批评,还要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十、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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