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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4]26号
颁布时间:2004-02-20
2004年2月20日 黑国税发[2004]26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 们,并就认定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认定工作(以下称认定工作)是扩大增值税抵扣 范围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级国税局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通力协作,确保认定工作 按时完成。同时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特别是个别企业认定划定行业有困 难的,要掌握好政策尺度;划出认定范围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以免影响整体政 策的贯彻落实。 二、各市、地局要统一印制《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以下简称《认 定表》),并及时下发给相关的企业。2003年末在册的属于八个行业的一般纳税 人应于3月10日前提出认定申请上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新办企业认定工作应按 照《办法》所规定的时限提出认定申请,超出时限提出申请的,延至下年度进行相应 的认定及办理相关的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手续。 三、各市、地局应按照《办法》要求审核认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并要在 3月末完成所有原有企业的认定和统计汇总工作。认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相关 数据处理软件由省局统一组织开发,并将于3月中旬下发市地局使用。各市、地局要 把所有认定企业申报表及相关汇总数据上报省局备案。 四、各市、地局在认定工作中,暂按文件所附的《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 (附件2)进行认定,待国务院对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方案批准后,以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具体规定的范围确认。在认定过程中如果对个别企业认定有困难,主管国税 局需商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计委)进行认定。 五、各市、地局对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并于4月5日前将扩大增 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总结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1.东北地区八个行业的具体范围(略) 2.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表(略) 3.八个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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