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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税发[2002]90号颁布时间:2002-09-19

     2002年9月19日 黑税发[2002]90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 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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