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02号
颁布时间:2002-08-07
2002年8月7日 哈地税发[2002]102号 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哈 政综[2002]21号)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税收政策明确 如下: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我市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的销售收入,一律 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旅游开发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