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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1]45号
颁布时间:2001-04-23
2001年4月23日 黑国税函[2001]4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 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税务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税收事业的 发展,省局决定在全省国税系统推广应用总局开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 软件》,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一、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推广应用《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 件》,是省局关于加强监督和制约财务管理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 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分工负责。此项工作是涉及到各方面的系统工程,系统操作要求既规范又严 格,各单位领导要认真负责,由财务部门牵头,财务、监察和服务中心(或办公室)等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按时完成固定资产软件培训、固 定资产清理、录入和软件运行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实施范围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会计核算单位。对于县区局所属的分局(所),采取报账制非独 立核算的,要作为县区局的一个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由县区局统一实施;采取拨款制独 立核算的,可根据人员和设备等情况,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作为县区局的一个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由县区局统一实施。 三、实施方法 (一)培训阶段。省局将在近期对各市地局和省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人 员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市地局要在2001年5月底之前完成对所属 县区局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二)固定资产清理阶段。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 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理,并与固定资产财务核对,以便确定盘盈、盘亏资产。 2001年6月1日至7月30日各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清理范围是:各单位 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 8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 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 资产清理的程序:一是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 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二是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账进 行核对,确定盘盈、盘亏资产,并按文件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清理工作中,重 点清理固定资产的各种资料,资料内容按下发的资料录入单进行清理(省局培训时下发), 同时要对固定资产的实物拍摄照片,并对照片进行编码。 固定资产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清理情况尤其是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的 处置情况向省局作书面报告。 (三)录入阶段。清理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在8月份对各市地局的固定资产清理情 况、资料录入单的填写情况和实物照片的质量等进行验收,以确保固定资产账账、账 物、账证相符和各项准备工作齐备。市地局也要在8月份完成对所属县区局的验收工 作。验收工作结束后,9月1日至9月30日各单位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的各种资料完成计 算机的录入工作。 (四)运行阶段。10月1日至31日各单位试运行,11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年底根据 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全面地对系统内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整,并随年度决算一并 上报省局。 三、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审批权限规定 清理固定资产过程中,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对盘亏的固定 资产要严格审批手续。省本级盘亏的固定资产数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省局机关服 务中心研究处理,并报主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省局计财部门研究处理,并 报主管领导审批;市本级盘亏的固定资产数额在50000元以下的,由市局领导集体研 究处理,50000元以上的,由省局计财部门审批;县、区(分)局盘亏的固定资产数额 在10000元以下的,由县、区(分)局领导集体研究处理,10000元至50000元,由市局 计财部门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省局计财部门审批。各级单位盘亏的固定资产待 审批后,可进行账务处理。各单位在清理中发现的盘盈、盘亏问题要如实上报,有隐 瞒不报的,省局一经查实要通报批评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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