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返还稽查收入不得从国库直接退库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037号
颁布时间:2000-03-01
2000年3月1日 黑国税发[2000]037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省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 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联发[1998]014号)中 第三条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稽查收入的总额中提取10%给税务稽查部门,用于补 充税务稽查部门办案经费和举报人的奖励”。现发现个别市地局未按要求从财政部门 返还,而通过国库退付,省局重申,此项提取必须由财政部门办理提支返还,各市地 局未按此规定办理的,从2000年1月1日起予以纠正。今后发现不按规定办的, 省局将相应扣减经费。 (4)
上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