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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70号颁布时间:2000-09-04

     2000年9月4日 黑国税发[2000]17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办理出口货物 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所退(免)税款包括出口企业在19 99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办理的退(免)税款,要全面进行自查,对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骗税线索,要一查到底,同时要将情况报告省局。   二、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严厉打击骗税违法行为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 此次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地局要由主管局长牵头,成立检查领导 小组,一方面做好本地区自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另一方面配合其他地方包括外省市 做好涉及本地区的出口企业和供货企业的有关协查工作。   三、各市、地局要结合本通知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检查方案,在全面 开展检查同时,特别要注重对总局通知中所要求的重点方面的检查。省局将在9月中 旬对部分地市的检查情况进行复查。   四、各地要在9月30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的有关情况(包括附表)上报省局 (进出口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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