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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账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062号颁布时间:1998-03-04

     1998年3月4日 黑国税发[1998]06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 对账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结账日期   为保证全省各级国税部门与国库之间的预算收入数字一致,各地的税收会计统计 结账日期应与同级国库的结账日期保持一致。   二、关于年度决算调整   国库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设置10天库款报解整理期,各地应抓紧时间在此期间内 将各项收入调整完毕,以确保对账工作的顺利进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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