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豆粕”等适用税目税率的批复
黑国税发[1999]102号
颁布时间:1999-07-10
1999年7月10日 黑国税发[1999]102号 鹤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豆粕”等适用税目税率的请示》(鹤国税呈[1999]24号) 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9号)规定,大豆加工豆油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豆粕; 甜菜制糖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废菜丝(非下脚料部分)、颗粒粕,均不属于国家 新修订的“饲料”范围,应按现行规定适用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
上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