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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哈国税所字[1999]第49号
颁布时间:1999-08-30
1999年8月30日 哈国税所字[1999]第49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1999]0 2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要求,请一并遵守执行。 一、各分局、县(市)局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附件中所列的名单进行确认, 凡没有税务登记的,勿于9月20前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有关文件按期申报,真正管 理到位。 二、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所属运输企业在铁路局运营总成本中列支的其他单位应 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应严格控制在省局所提供的名单内,名 单以外的一律不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哈尔滨铁路分局、哈尔滨铁路局在哈地区汇缴企业名单及地址。(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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