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哈国税所字[1999]第23号
颁布时间:1999-04-26
1999年4月26日 哈国税所字[1999]第23号 道里、南一、太平、香坊分局: 现将《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国有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04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对总局、省局监控管理的11户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法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期内,向当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损益表和税源同比分析报告,逾 期未报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当管税务机关要在季度终了后17日内将重点税源监控户的季度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损益表、税源分析报告报送市局。年度终了后75日内将 重点税源监控户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损益表及当管税务机关的 年度税源分析报告一并报送市局。上报市局的各期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损益表、季 度税源分析报告各一份;年度税源分析报告三份。 三、当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报表要认真审核把关,季度纳税申报表要有受理 人签章,年度纳税申报表除受理人签章外还要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年度税源分析 报告要求报送打印件并盖有报送税务机关公章,确保上报工作质量。 (3)
上一篇: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和西北地区电力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