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93]第261号
颁布时间:1993-08-28
1993年8月28日 黑税四字[1993]第261号 一、对纳税人收取租金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当地税务征收机 关应责令限期申报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 申报的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可根据当地当时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价格确定其计 税租金收入,核定其应纳房产税,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个人高价出租房屋征税问题仍按省黑税四字(1986)347号文件 有关规定办理。 (1)
上一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和财政部(86)财税字第120号文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双鸭山农场所属基层单位帐簿贴花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