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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93]第90号
颁布时间:1993-03-18
1993年3月18日 黑税四字[1993]第90号 一、对纳完车船使用税并已粘贴完税标志的车辆,由于某种原因而停驶并按规定 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的,”可给予退还停驶期间的税款,同时要缴销 或注销已粘贴的完税标志,具体办法和手续由各市、县税务局规定。 二、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在检查时发现省内各地的车辆,凡是超过 规定纳税期限30天以上的,没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并粘贴完税标志的,或是免税 车辆,但未按规定粘贴免税标志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就地处以罚款,其应补税 款和粘贴完税或免税标志,由纳税人回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三、对机动车辆粘贴车部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是一项新事 物。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县局要做好宣传工作,用通知或布告形式公 布实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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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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