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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关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标志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统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免税标志的通知》问题的通知
黑税发字[1992]第367号
颁布时间:1992-11-04
1992年11月4日 黑税发字[1992]第367号 一、凡是按国家税务局规定统一粘贴完税或免税标志的机动车辆,原使用的《车 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从1993年起停止使用。 二、对于非机动车船和机动船继续实行原《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管理办法。 三、标志的长短、损失核销由地、市税务局审批。标志的销毁由县、市税务局负 责集中销毁。 四、关于标志用存报告的编报。标志报表在税收完税征用存季报表中增加第 18.19两栏,18栏为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19栏为车船使用税免税标志实行 按季编报的办法,其他编报要求按国税发(1992)236号文二款第八项规定办 理。 五、标志的领取时间,省局另行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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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查补车船使用税有关事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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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识别检查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问题的通知》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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