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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摩托车按年征收,中间停驶是否退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第198号
颁布时间:1987-08-11
1987年8月11日 黑税四字[1987]第198号 对已税的摩托车,可凭交通或公安部门的停驶证明,中间连续停驶半年以上的, 可按半年计税,对其停驶期间的税款可予退还;停驶未达半年的,不予退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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