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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8号
公告[2001]18号
颁布时间:2001-12-10
2001年12月10日 公告[2001]18号 从12月11日开始,我国将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国海关将全面实 施《WTO估价协定》,为了履行中国政府的承诺,确保实施《WTO估价协定》的“成交 价格”估价原则,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自12月11日起废止1992年9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 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第七条第3项关于按照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 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的规定和第4项关于按照进口货物的相同或 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时,各项费用及利润综合计算定为完税 价格20%的规定及计算公式。在按照第4项的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时,其中各项费用 (包括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应以实际的客观量化数据为依据 确定。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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