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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3]89号
颁布时间:2003-07-18
2003年7月18日 民发[200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 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156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 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4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8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2年标准 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6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30 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2002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30元、105元、20元。 新标准见附件3。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 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抚恤金标准 保健金标准 特 等 因 战 9960 2140 因 公 9800 2110 一 等 因 战 7680 1720 因 公 7550 1680 因 病 7420 1670 二 甲 因 战 3880 810 因 公 3770 790 因 病 3680 770 二 乙 因 战 2600 680 因 公 2520 660 因 病 2480 650 三 甲 因 战 1560 510 因 公 1540 490 三 乙 因 战 1390 430 因 公 1390 420 附件2: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烈士家属 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城 镇 255 250 245 农 村 195 190 185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780 600 15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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