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法规
>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02]政干字第434号
颁布时间:2002-12-02
2002年12月2日 [2002]政干字第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 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确定 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下同) 公勤费、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勤费。按规定享受全费标准的,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400元;半 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200元;全费的四分之一标准,由每人每月 50元调整为100元。 二、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按公勤费全费标准执行,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 400元。 三、公勤费和护理费只可享受一种。 四、这次调整公勤费、护理费标准增加的经费,2002年的由军费开支(武警 和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分别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2003年1月 1日起,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3)
上一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