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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2]89号
颁布时间:2002-05-24
2002年5月24日 民发[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 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 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 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 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 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 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 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 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 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2002各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特 等 因 战 7000 1400 8400 因 公 6840 1400 8240 一 等 因 战 5400 1080 6480 因 公 5270 1080 6350 因 病 5140 1080 6220 在 二等甲级 因 战 2900 430 3330 因 公 2790 430 3220 因 病 2700 430 3130 二等乙级 因 战 1940 290 2230 乡 因 公 1860 290 2150 因 病 1820 290 2110 三等甲级 因 战 1180 180 1360 因 公 1160 180 1340 三等乙级 因 战 1050 160 1210 因 公 1050 160 1210 特 等 因 战 1500 300 1800 因 公 1470 300 1770 一 等 因 战 1200 240 1440 因 公 1160 240 1400 因 病 1150 240 1390 在 二等甲级 因 战 600 90 690 因 公 580 90 670 因 病 560 90 650 二等乙级 因 战 500 80 580 职 因 公 480 80 560 因 病 470 80 550 三等甲级 因 战 380 60 440 因 公 360 60 420 三等乙级 因 战 320 50 370 因 公 310 50 360 附件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对象 标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地 农 村 160-165 155-160 小城镇 185-190 180-185 大中城市 190-195 185-190 附件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650 495 1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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