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法规
>
正文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4]3号
颁布时间:1994-02-01
1994年2月1日 民优发[19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 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此次调整的在乡特、 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1992 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 减。职工工资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要在全国统一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革命 伤残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有的地区已这样做),以确保革命伤残军人的生活。 新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一。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 抚恤金标准。其基本标准,在1993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 增加5元。 新的"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见附件二。 三、从1994年7月1日起,调整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 老战士在1992年7月1日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60元、30元;红军失 散人员在1993年确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新的"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见附件三。 四、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市人民政府,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和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并根据在乡老复员军 人的入伍时间、家庭状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制定当地的补助标准。对在乡老复员军人 的定期定量补助要从实际出发,不宜过分强调定补面,在原有基础上,仍应坚持困难 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的不补助,切实保障复员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 群众生活水平。 五、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国家财政仍很困难的情况下进 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对象的极大关怀。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 门要抓紧落实,不错不漏,及时把钱发到优抚对象手中。上述各类优抚对象的自然减 员结余经费,不能挪作它用,应继续用在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的临时困难 补助上,也可适当集中,解决优抚对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项工作结束后,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7月底以前向民政、财政部写出书面报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略)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略)
上一篇: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民政部 财政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