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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4]260号
颁布时间:2004-06-14
2004年6月14日 国食药监办[2004]260号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完善局长接待日制度,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认真接待群众来访,根据 《信访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局 长接待日组织工作;局机关各司室按照局领导和局信访办公室的安排参加接待,并承 办有关来访事项。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 来访事项。 第四条 局长接待日每月一次,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星期 一)。接待时间为9:00至11:00和14:00至16:00。接待地点为局 机关办公楼内。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待时间或地点的,须请示主持接待局领导同意,由局信访 办公室另行安排,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和局机关公 告。 第五条 凡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范围的,并要求局长接待的访项,应当 在局长接待日5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到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进行预 约登记,并说明来访事由。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立即报主持接待局领导同意 后,由信访接待室安排接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作为局领导接待日事项,而由局信访办公室按照 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 (一)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事项; (二)未经预约的; (三)信访工作人员可答复或者交有关司室即可办理的; (四)就同一问题重复上访,局有关司室已提出过处理意见,或正在办理中的; (五)局机关或直属单位在职、离退休干部职工前来反映问题的。 局长接待日当日,经预约同意后的来访人员应在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填写 《局长接待日访项登记表》。来访人持登记表方可进入局机关大楼,并在指定地点等 候接待。 第七条 根据预约登记情况,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在当月局长接待日的3个工作日前 将预约登记情况呈报主持接待的局领导阅示,并按阅示意见将各访项分别交有关司室 先行研究,同时确定参加接待的人员。 参加局长接待日接待的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局机关有关司室负责 人和局信访办公室有关人员等。 有关司室负责人不能参加接待需指派他人参加接待的,须请示主持接待的局领导 同意。 第八条 局领导接待每位来访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情况复杂的,局领导 可以指派局机关有关司室另行接待。 第九条 局长接待日接待来访情况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记录。除局信访办公室外,任 何单位、个人不得照相、录像、录音。 第十条 局长接待日一般不接待新闻记者的采访,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新闻办公室同 意,报有关局领导批准,方可按要求采访。 第十一条 局长接待日后3个工作日内,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按照局领导批示 转相关司室办理。 第十二条 属局机关办理的访项,各司室须按照局领导批示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 情况。 属局直属单位或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访项,局信访办公室须转有关 单位办理,并要求反馈办理情况或直接答复来访人。 第十三条 需要由局机关书面答复来访人的,应统一以局信访办公室函的形式答复; 局信访办公室函复来访人的重要内容,须经有关司室会签后答复。 第十四条 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负责访项的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每月局长接待日访项督办工作应在当月25日前完成。在此后3个工作 日内,形成督办报告;经局信访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持当月局长接待日的局 领导批示。 经督办,当月未能办结的访项,应转为下月督办的内容。 第十六条 局信访办公室定期公布局长接待日访项督办情况。 第十七条 局长接待日访项办结后,局信访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办理 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未经局信访办公室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局长接待日访项的研究办 理情况以及领导批示等。 第十九条 局长接待日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局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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