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暂停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和咨询的通知
药监注函[2002]231号
颁布时间:2002-10-30
2002年10月30日 药监注函[200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我局制定发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重新确定了新药的定义,设立了新药的监测 期制度,并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注册管理职能作出新的规定。我局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管理工作将依法作出较大调整。 为有利于各有关单位工作的调整,做好工作的衔接,经研究决定: 1.自2002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我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 监督管理局暂停受理各类药品注册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 经收到的品种,应当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按照 原《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的一类新药、抗艾滋病病毒的治疗药物、进口药品换证,暂 按原规定受理。 2.为集中精力做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培训工作,自2002年 11月1日起,暂停药品注册申请的咨询。?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