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药监市函[2002]45号
颁布时间:2002-06-24
2002年6月24日 国药监市函[2002]45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汇报》(冀药市[2002] 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安国中药材专业市场及周边地区有经营门店的中药材经营户原持有的《药品 经营企业许可证》其取证无《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依据,上述中药材 经营户不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请你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1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七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2]第80号)和我 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10 3号)精神,做好辖区内的专项整治工作。 此复 (3)
上一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公布2002年第七批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