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147号
颁布时间:2002-03-27
2002年3月27日 国药监市[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规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 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下发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 督管理办法》(国药管市[2000]306号,以下简称《办法》),一年多来共 认定了77家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对推进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起到了积极的 作用。但在认定工作中也存在规范和协调不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依法 行政的形象,对企业的发展也十分不利。现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对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中介代理机构的认定申请,必须在30个工作日 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对逾期没有答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可视为同意认定。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认定的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完成资格认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照《办法》规定的 程序、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开展招标 中介代理活动的,要依法给予查处。 二、关于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工作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的设立,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十分重要,为避免多 头设立专家库,保证专家库质量和权威性,根据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 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 的规定,现作如下规定: (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专家库由省或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确定,中介代理机构不再自行设立专家库。中介代理机构代理进行药品集中招 标采购,组建专家评标组时,必须从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各省或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专家库的工作应当在 2002年第二季度前完成。 (三)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药品 中介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申请时,可不要求申报单位报送专家库名单及专家遴选方法 的资料。在中介代理机构正式获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时,审批机关应当 向其提供专家库名册。 (3)
上一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试点工作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关于明确GS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