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使用期限的公告
国药监注[2002]156号
颁布时间:2002-04-29
2002年4月29日 国药监注[2002]156号 为贯彻实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令第23号),保证规范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及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有序 进行,避免造成管理混乱,现就国家药品标准品种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使用 期限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须符合第23号局令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在 批准文号换发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 换发6个月后生产药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 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二、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注册证号格式,在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时一并更换,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三、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出厂未标注有效期的药品,可流通、使用至 2002年11月30日,若企业采用加盖或加印的方式标注了有效期的药品,可在 该药品的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四、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公告不符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3)
上一篇: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下一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异地设立药品储存仓库试点工作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