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日常生活用品不作为医疗器械审批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575号
颁布时间:2001-12-26
2001年12月26日 国药监械[2001]5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是人们用来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重要医疗产品,必须具有明确的作 用机理和适应症。但目前存在将生活日用品往医疗器械靠,误导消费者的状况。 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审批,保护病患者的利益,特规定:凡属于人的日常 生活用品、装饰品,如衣服、帽子、鞋、袜、手镯、耳环等产品,无论其采用何种材 料,均不得作为医疗器械受理审批。企业也不得宣传产品的治疗、诊断功能。我局2 001年11月13日印发的《关于对进口医疗器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作出 若干补充说明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478号)中第十四条第四款已对此作 了说明,此规定不仅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也同样适用于境内产品。 以上请各地严格执行,不再受理此类产品。 (5)
上一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查处制售假药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部分处方药品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品申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