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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在防治非典期间做好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3]170号颁布时间:2003-05-09

     2003年5月9日 交公路发[2003]17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 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一手抓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 中心不动摇”的指示精神,为加快公路建设,确保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控“非典”扩散,保护人民群众 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在防控“非典”期间,对疫情较重地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人应增加邮寄方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强行要求投标人 到指定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上载明的联系人、联系 电话和传真应保证在工作时间随时接听,不得拒绝、延误投标人购买文件。投标人通 过邮寄方式购买文件时,应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应以特快专递方式 及时发售文件。投标人在收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传真等 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收悉。   二、投标人可采用邮寄方式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投标人采用邮寄 方式的,应以传真等书面方式提前通知招标人。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应安 排专人值班接收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投标人确认收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收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应以招标人签收时间为准,递交文 件的截止时间应在部有关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最短时间基础上延长 7-10天。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实行资格后审 制度。   三、招标人应切实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工作深度,为投标人提供真实反映 项目特点的技术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及召开标前会议的,招标人应安排现场摄 像,录制现场勘察及标前会议的全部过程,并将现场解答的所有问题制成书面文件, 与摄像资料同时特快专递给未到现场的投标人。   四、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提高投标文件质量。投标人可不参 加开标会议。招标人应在监督机构代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开标。凡有投标人 不到开标现场的,开标过程应录像备查。开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开标结果在24小 时内以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未到场的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返回。   五、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 确定。鉴于目前“非典”疫情情况,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本省(市)评标专家为主, 但应抽取周边地区的部评标专家库专家参加评标。省外专家参加评标时,项目所在地 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确保专家健康出行,省外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时, 应向部公路司报告原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评标报告及时报备。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人的陈述可采用书面或光盘形式。   六、各地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制定歧视性条 件,不得以疫情防治为由限制、排斥外地投标人参与投标。   七、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控“非典”期间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严禁地方保护。   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有效措 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非典”防控工作。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应要求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 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九、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非典”工作,层 层落实责任制,及时了解掌握工程项目防控“非典”的动态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延报“非典”疫情,要把有效防控“非典”工作与抓好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 起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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