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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开展码头作业费问题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9号
颁布时间:2002-12-30
2002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第9号 为维护正常的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 35条的规定,应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的请求,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计划 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成调查组,对国际班轮公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 取码头作业费(以下简称THC)是否存在违法问题开展调查。 一、调查内容、目的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 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查组将对有关国际班轮公会、国际班轮公司 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调查:1、有关国际班轮公会或 国际班轮公司之间订立的涉及THC的协议,是否损害了公平竞争;2、国际班轮公 司向我国货主和托运人收取THC的活动中,是否存在以歧视性价格或者其他限制性 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了损害;3、是否存在其他损害交易对方或者国际海上运输市场 秩序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对象 向中国货主、托运人收取THC,且可能存在上述调查内容行为的国际班轮公会 和国际班轮公司。 三、调查时间及期限 调查工作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期限为半年。 各有关国际班轮公会、国际班轮公司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有关情 况及证明材料报送我部水运司(调查组办公室)。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及 支付THC的中国货主和托运人,将举报及证据材料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 报送我部水运司(调查组办公室)。 联 系 人:高海云、张金提 联系电话:010-65292650 传真:010-65292648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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