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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2]551号
颁布时间:2002-11-28
2002年11月28日 交公路发[2002]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有关承诺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的有关 规定,现就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2月1日起,经交通部批准立项,允许外国以及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道路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等 道路运输领域,采用中外合资形式,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由 外商控股经营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其中外商的投资比例可以达到75%。 二、对从事集装箱运输、冷藏保温货物运输、货物多式联运、快件货运、物流配 送、汽车租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业务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对投资建设并 经营货运及物流站场基础设施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对与西部地区道路运输企业 共同举办从事本文“一”中经营业务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的投资比例还可 适当放宽。 三、经交通部批准,允许已在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再投资的方式,与西部地 区的道路运输企业共同举办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但在新设立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 企业中,外商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仍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 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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