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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货物的留置权?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但是 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时,承运人可以采取 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 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 留置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货物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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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承运人应当如何收取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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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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