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运输法规
>
正文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承运人应当如何收取运费?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在运输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即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了,货物的这种灭失不是因为承运人 的原因而造成的,也不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 于货物灭失的风险根据本章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货物的损害赔 偿责任,但是对于运费的支付风险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此,有的认为,已经收 取运费的,由于承运人已经运输了一段时间,所以承运人可以不返还运费。合同 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 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之所以这样 规定,是因为托运人已经因货物的灭失而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如果其还要负担运 费,就意味着要承担双重损失,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讲,法律应当允许托 运人请求承运人返还已支付的运费,使风险得以合理分担。
上一篇:
在相继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下一篇:
什么是货物的留置权?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