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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建房改[2002]110号
颁布时间:2002-05-14
2002年5月14日 建房改[20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厅(委、局)、编办,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国务院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防范资金管理风 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权益作出的重要决策。为预防和制止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 构调整工作中可能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保证机构调整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 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 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管理中心)。各地要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现有管理中心的调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调整工作的进行。 二、各地要按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 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冻结现有管理中心的资产。要严格清理现有 管理中心的资产,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保证资产平稳移交。到期 的债权应全部收回,不合法的债权和债务不得移交;必须追回的,要如数追回,不能 追回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得将违规运用的住房公 积金,通过内部调账方式调整到公有住房售房款、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 金或购房补贴等其他住房资金账户内。严禁通过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 规使用资金的行为,逃避法律责任。对原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其他住房资 金,应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三、严禁用假账目、假原始凭证、假报表欺上瞒下,不得隐匿、转移、篡改、毁 灭有关账目、凭证和报表,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资产清理、移交工作有关的 资料和情况说明,不得防碍并账、调整工作的进行。 四、原管理中心不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开立账户、公款私存、公款私分,设账外 账,隐匿、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直接或变相侵吞公有财产。 五、严禁原管理中心利用机构调整之机,擅自提高工资标准,突击滥发奖金或任 何形式的补贴,违规分配实物、报销各种费用和进行其他形式的公款消费。 六、各地要按规定冻结原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新设立的管 理中心要择优留用原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原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单位 要妥善安置未留用人员。各级建设、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编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各 分支机构,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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