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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办稽[2002]19号
颁布时间:2002-03-08
2002年3月8日 建办稽[2002]19号 部机关各单位: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建筑市场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对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举报、投诉的范围 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各种举报、投诉。 二、受理举报、投诉的程序 (一)稽查办负责对各种渠道来的投诉、举报统一登记,内容包括:举报、投诉 人姓名(要求对姓名保密者除外)、地址、联系电话,举报、投诉的时间,举报、投 诉的主要问题。 (二)各司局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司局领导签署是否需要稽查的意见,送稽查 办。对于来访举报、投诉的,由各接待单位负责登记,其举报、投诉材料按上述要求 处理后送稽查办。 (三)稽查办综合组对各类举报、投诉按其内容提出具体的办理建议。稽查办主 管领导对办理建议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2、由稽查办组织力量进行稽查; 3、由稽查办与有关司局共同组织力量进行稽查; 4、对于匿名举报,可视情况作出是否进行稽查的决定。 (四)转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应提出时限要求,稽查办应 至少每半个月对处理的进展情况跟踪催办一次。 (五)凡署名举报、投诉的稽查事项,应在处理完毕后7日内向署名举报、投诉 人反馈处理结果。举报、投诉人为地方政府的,由稽查办草拟反馈意见,以部办公厅 名义反馈;举报、投诉人为单位和个人的,由稽查办统一归口反馈。 (六)由稽查办负责稽查的事项调查核实后,与有关司局共同研究处理意见,并 由稽查办写出调查报告,报部领导。 三、受理举报、投诉的要求 (一)时限期要求。 1、稽查办应自接到举报、投诉后5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提出办理建议。 2、对举报、投诉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一般于20日内完成,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纪律要求。 1、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与某件举报、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办理该举 报、投诉事项时应当回避。 2、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摘抄、复制、 扣压、销毁举报、投诉材料,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3、举报、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四、建立举报、投诉档案 (一)对每一件举报、投诉,应从接收、调查、取证到处理结果,有完整的档案 资料。 (二)档案资料包括:举报、投诉材料(或举报、投诉记录)、领导批示、重要 的核查取证材料、调查报告、签报材料以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有关文字材 料等处理结论及意见。 五、定期对举报、投诉情况汇总分析 稽查办每季度要向各有关司局通报举报、投诉情况;每年要对各种举报、投诉情 况进行汇总分析,写出年度综合报告,报部领导,同时抄送有关司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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