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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137号
颁布时间:1999-07-26
1999年7月26日 劳社厅函[1999]137号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被企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如何处理问题的 请示》(陕劳办函字[1999]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女干部年满55周岁,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关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 失,在退休后如何赔偿问题,应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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