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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对《关于警界离退休人员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请示》的复函
人办函[2002]43号
颁布时间:2002-06-04
2002年6月4日 人办函[2002]43号 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警界离退休人员能否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请示》(吉人字 [2002]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离退休人民警察,不能调整警衔津贴标准。主要原因是: 一、警衔津贴是国家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对在职人民警察在工资待遇上 给予的优惠政策;而“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 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两者是不同的。 二、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 [1995]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 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 职人员警察。”离退休人员警察不属于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不存在调整警衍津贴标 准问题。 三、《通知》规定,“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 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这一规定既表明国家对离退休人民 警察的待遇给予了适当照顾,也说明虽然离退休人民警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察警衔条例》规定保留警衔,但不享受警衔津贴,其在离退休前享受的警衔津贴只作 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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