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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3号
颁布时间:2002-01-14
2002年1月14日 劳社部发[2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水平,以2000年12月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为基 数,按不超过当地2000年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掌握。具体标 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各 地在调整中要注意向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过 高的地区,调整水平要适当控制。 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 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出现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尽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审批后实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 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 放、不发生新的拖欠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 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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