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1号
颁布时间:2001-12-27
2001年12月27日 劳社部发[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为2001年9月30日前已办理 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 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 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中规定的机关事 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北京、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市自行解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中央财政按月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地区要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 行。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 案。 (3)
上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