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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90号
颁布时间:1999-08-13
1999年8月13日 劳社厅函[1999]90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的请 示》(吉劳监字[1999]5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 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 号)中关于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 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罚款的行 政处罚时,最高罚款标准不得超过1000元。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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