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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4]1号文件遇到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2-10-27
1992年10月27日 你厅《关于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劳[1984]1号文件遇到问题的请示》(桂 政劳计函字[1992]23号)文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们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享受补偿金的意见,即:在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劳动合同期满后,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本人不愿再 续签合同,企业均应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补偿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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