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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时间:1991-11-17
1991年11月17日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前一 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是否计发的问题。我们意见,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发给该职工 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因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 同期并没有被解除合同,不存在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又符合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 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们意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即可在当地社会保 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退休费,所以,企业不应再对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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