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时间:1993-03-01
1993年3月1日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 (京劳仲文字 [199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严格控制。凡中方能够提 供的,都应招用中方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 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 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向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申请 领取就业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遵照中国的法律、法 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申请签证的,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应予签证。签证时须携 带职业签证或就业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凡 符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 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4)
上一篇:
国家体改委 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劳动部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