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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人薪[1987]43号
颁布时间:1987-08-29
1987年8月29日 劳人薪[1987]43号 四川省人事局、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省人事局7月28日川人工(1987)13号文收悉。关于从甘孜、阿坝、凉 山州到成都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可否参照从十类、十一类工资区来京工作的少 数民族职工发放生活补贴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从十类、十一类工资区来京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享受的在京生活补贴。是经中央、 国务院同意,做为特殊问题予以解决的。仅限于因工作需要调来北京工作的少数民族 职工,不适用于其他地区和城市。因此,从甘孜、阿坝、凉山州到成都地区工作的少 数民族职工,不能参照劳人薪[1984]129号、劳人薪[1985]51号文 件精神办理。请你们做好解释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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