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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对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企业要求实行保密津贴的复函》
劳人薪[1987]31号
颁布时间:1987-06-09
1987年6月9日 劳人薪[1987]31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报国务院的《关于我行印制企业实行保密津贴的请示》,国务院已转我部研 究办理,现将我们的意见答复如下: 关于你行印制企业要求实行保密津贴问题,我们的意见,应根据国务院转发财政 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的 报告》的通知(国发[1987]1号)中第五条办理,即“目前正在研究拟订企业工 资改革的方案,在改革方案尚未确定之前,有关企业单位的行业、工种津贴问题不宜 由国家统一规定。如果企业内部确实需要建立或调整岗位津贴标准的,可从奖励基金 中自行安排”。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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