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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7]1号
颁布时间:1987-01-10
1987年1月10日 国发[1987]1号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 提高退休待遇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当指出,去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工资制度改革,企业单位搞了工资套 改,对离退休人员增发了生活补贴费,职工收入普遍增加。而且,目前国家正在有计 划、有步骤地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的突出问题,企业工资改革试点工 作也在进行。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扩大补 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准是不妥的。这容易引起互相攀比,使消费基金失控,加剧总 需求膨胀,影响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也不利于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对此,各 地区、各部门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妥善处理。 附: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各种补贴、津贴和制止自行提高退休待遇 问题的报告(1986年12月22日) 国务院: 为了制止滥发补贴、津贴和奖金,1985年2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补贴的紧急通知》。同年八月,经国务院 原则同意,劳动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 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下发后,各地区、各 部门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采取了若干控制和纠正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 目前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仍在滥发补贴、津贴,有的扩大补贴、津贴范围或提高标 准,有的自行提高退休待遇,有的将提高津贴标准和扩大津贴、补贴部分列入企业成 本。这些问题如不加以清理、整顿,严格控制,很容易引起相互攀比,使消费基金失 控,加剧总需求膨胀,不利于进一步完善工资制度改革和理顺工资关系,也影响财政 收支预算的平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国务院重申,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除 国务院明文授权的地方可以自定以外,其他地区、部门均无权自行决定。 二、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或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而自行决定的各种补贴(包括 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补贴)、津贴,请各地区、各部门在两个月内进行认真清理和整 顿,并将项目名称、标准、适用范围和处理结果报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在清理、整 顿期间,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开口子。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凡超出国家规定自行建立补贴、津贴和提高标准的,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由行政、事业经费开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 列入成本(或费用),已挤占成本(或费用)的必须清理出来,在奖励基金中开支,并照 章纳税。 四、凡实行经济特区工资制度的,一律不得再搞经济特区补贴。凡实行国家统一 工资制度,需要建立经济特区补贴的,应事先征得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报经国 务院批准后实施。 五、目前正在研究拟订企业工资改革的方案,在改革方案尚未确定之前,有关企 业单位的行业、工种津贴问题不宜由国家统一规定。如果企业内部确实需要建立或调 整岗位津贴的,可从奖励基金中自行安排。 六、关于提高退休待遇问题,在处理时既要考虑目前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又要防 止给今后造成沉重负担,还要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由劳动人事部商财政部 等有关部门通盘研究,报告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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