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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劳人薪[1987]62号
颁布时间:1987-12-14
1987年12月14日 劳人薪[1987]6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甘肃省部分省、市工资区类别和生活费补贴标准的报告》和你省 人事局、劳动局《关于甘肃省建立高原津贴、补贴制度的补充报告》收悉。经我们研 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在你省海拔2500米以上的53个县建立高原地区临 时补贴。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补贴标准。在海拔2500—3500米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最 高不超过15元;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 25元。 二、经费来源。实行高原地区临时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负 担,中央财政不予补贴。请你省根据财政情况,量力逐步实行。补贴标准可先从低安 排,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先按每人每月15元执行,没有负担能力的地区可缓办。 三、此项高原地区临时补贴,自1988年起实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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