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复函
劳人薪[1986]83号
颁布时间:1986-11-12
1986年11月12日 劳人薪[1986]83号 地质矿产部: 你部报送国务院的《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请示》,国务院办公 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商财政部研办。我们研究的意见,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 下: 一、野外地质勘探分队和普查分队(含分队)以下单位职工,在现行野外工作津贴 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天提高0.50元;勘探队高度流动分散普查小组职工,在现行 野外工作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天提高0.70元;大队部职工的现行野外工作 津贴标准,一般不再提高,少数条件特别艰苦的可以适当调整,但调整的幅度,每人 每天最高不得超过0.20元。 二、野外地质勘探队职工在结束野外工作返回分队或大队部工作期间,应即改按 分队或大队部的津贴标准执行;职工在病假、等待分配等停止工作期间,不发给全部 野外工作津贴,只发给补偿本人在野外生活多开支的那部分津贴。 三、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所需的资金,仍由原资金渠道开支,国家不 追加预算拨款。 四、调整后的地质野外工作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你 部制定,并送我们两部备案。 (4)
上一篇: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