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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

劳人薪[1986]67号颁布时间:1986-07-14

     1986年7月14日 劳人薪[1986]67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你部(86)城劳字第140号函悉。考虑到环境卫生职工的工作条件差等实际情 况,经请示国务院同意,适当提高现行的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现函复如下: 一、环境卫生津贴标准提高的幅度,由每人每天0.20元、0.30元、 0.40元,提高到0.60元、0.70元、0.80元。 二、执行环境卫生津贴的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 人。干部参加劳动直接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时,按天计算,按照干同样工 作的工人的津贴标准执行。 三、调整环境卫生津贴标准的时间,从1986年7月1日起执行。增加的开支, 仍从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日常经费中解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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